青岛市聊城商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岛市聊城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会员管理,强化商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青岛市聊城商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商会实行会员制管理
会员制的目标是:及时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会员搭建凝聚乡情、共同发展的平台,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和高效快捷的信息传递系统,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提高商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青聊两地经济建设繁荣发展。
第三条 本商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会的会员构成是单位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五条 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持有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并的“营业执照”。
(二)承认并执行本会的章程;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三年内按时纳税,无不良经营记录;
(四)按规定足额缴纳会费;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凡是自愿加入商会的企业法人,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入会手续: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由会员部按会员条件进行审查;
(三)符合条件的提交理事会审核通过;
(四)按规定时间足额缴纳会费。
(五)颁发会员证书或会员牌匾。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和商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二)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商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权。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如实提供本人或其他会员的相关信息资料。
第九条 会员退会
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自愿退会者请向本会提供书面退会说明并交回会员证,由本会会员部备案。
会员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或连续一年拒绝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本会秘书处备案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造成不良影响的,经会长办公会研究提议,由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违法乱纪被依法惩治的由会长办公会研究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自动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商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不再退还其交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十二条 商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告知商会秘书处,由秘书处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1年9月11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青岛市聊城商会秘书处。
青岛市城商会秘书处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