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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聊城商会会费票据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9-26 浏览人次: 50

青岛市聊城商会会费票据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财务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本会会费票据管理,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70号令)、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体例》及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商会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商会是我国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一种,属非营利性机构,所以商会收取会费时,只要开具收据就行。

二、建立会费票据责任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计划、领购、核销、保管和年检等,票据专管员是票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秘书长是票据管理的责任领导。

1、按时做好向票据业务管理部门申报商会全年会费票据计划及其调整工作,做到票据购领有计划,计划变化需调整。

2、及时做好商会会费票据购领、核销工作。再次购领票据时,做到先核销后购领。在票据核销上,做到先自查后核销,只有自查合格后才申请核销。自查合格要做到a、票据存根装订正确,号码连续并按升序排列; b、票据存根或作废票据保存完整;c、作废票据注明作废字样;d、收款项目合法、合规; e、收费标准依法、依规。

     三、按规定保管商会会费票据。单位建立票据专用仓库或专柜,由专人负责保管,做到票据防盗、防火、防潮、防蛀。单位已开具的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5年,期满后,造具商会会费票据存根销毁清册,送票据主管部门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广]批准。

四、按时参加票据年检。按照票据主管部门关于票据年检的要求,填写年检表格,携带相关资料,按时到票据主管部门进行年检。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青岛市聊城商会

二零二一月二十六日